大通社讯 10月30日,由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学会法制新闻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中国新闻史学会媒介法规与伦理专业委员会及华东政法大学联合主办的第五届“东方传播法”学术工作坊研讨会在上海举行,传媒学院王伟亮教授受邀以视频形式参会并做主题发言。
会上,王伟亮教授以《媒体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义务探析——以<民法典>第1028条为中心》为题做了发言,指出《民法典》第1028条对因失实报道侵害名誉权的媒体附加了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义务。比较法上,媒体的该项义务来源于新闻法并通过民事立法或司法实践导入民法。与媒体必要措施义务对应的民事主体必要措施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人格权请求权而非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一定开放性,媒体必要措施义务相应应包括回应义务。媒体必要措施义务适用要件应从主体、前提条件及限度三个方面把握,适用程序则应围绕请求内容与及时履行两个核心展开。
来自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山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山东政法学院等全国十几所高校的专家、学者在现场或以视频形式出席了本次研讨会。